公告日期:2024-04-27
国新文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新文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监事是指在公司领取薪酬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非领取薪酬的董事、监事报酬从公司其他规定。
第一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独立
董事应占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并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
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
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
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筹备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监事的薪酬
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的诚信度;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程
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诚信前提下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
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
票表决。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
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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