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方案披露后,非因充分正当事由不得变更或者终止;贵公司此前发布公告称回购股份由注销改为用于员工股权激励,请问是否符合要求,变更依据是什么? 【答】
浙数文化:感谢您的关注。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关于公司回购股份的条款进行了专项修改,明确了公司回购股份可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等用途。公司根据上述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于2018年12月27日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修改回购股份预案的议案》,将回购公司股份用途调整为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2019-01-17 11:07: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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