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建集团:《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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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18: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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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3-30


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经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设立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预算管理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其中,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本条所称会计专业人士应当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五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不属于以下第六条所列人员范围;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应具备良好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应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七)公司独立董事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八)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第七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六
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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