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建集团: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宋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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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18: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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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3-30


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23 年度述职报告

(宋晓燕)

2023 年度,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交所监管指引、《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在 2023 年度工作中,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积极出席公司相关会议,关注公司经营状况,认真审议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各项议案,对重大事项发表了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 2023 年度履行职责情况述职如下:

一、 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宋晓燕,法学博士。现任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证券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国际金融法专业委员会主任、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浦东新区委员会、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法律顾问,上海证券交易所复核委员会委员,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 我具备了较强的公司治理、企业管理和法律方面的经验,并积极参加独立董事后续培训。

二、 独立性情况说明


我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 2023 年度均具备独立性要求,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三、 独立董事的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的情况

2023 年度,公司共召开了 2 次股东大会。我因公实在无法亲自
出席,已提前向召集人请假。

2023 年度,公司共召开现场及通讯董事会共 11 次。我均亲自出

席了 2 次现场和 9 次通讯会议。我认真审阅所有议案和事项,提前
做好充足准备,并积极参与讨论,提出合理化建议。报告期内,公司
各项运作合法合规,董事会的各项议案符合公司发展的需求及广大股
东的利益,我均投赞成票,没有投过反对或弃权票,并基于客观独立
判断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现场调查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2023 年度,本人通过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到公司进行现场走
访,全年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 15 天。通过走访,全面深入了解公司
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本人的沟通交流,定
期汇报公司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充分的
支持。同时,我通过电话和邮件、微信,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及相关业务部门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
公司的影响,收阅公司战略投资部汇编的《投资月报》重要监管信息,关注传媒网络有关公司的相关报道,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
情况,掌握公司的运行动态和生产经营情况。

(三)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2023 年度,我在事前充分了解、事中认真审核的基础上,对日
常关联交易、利润分配方案等相关议案发表了 23 项独立意见。

序号 召开时间 项 发表独立意见的议案

及届次 数

1 2023 年 1 月 9 日 1 关于下属华建数创(上海)科技有限公司 B 轮融
第十届董事会 资项目的议案


第二十七次会议

1.关于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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