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9-1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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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6]2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董事会已分别
于 2023 年 8 月 28 日、2023 年 9 月 13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
露网站上刊登了《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取消部分议案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通知》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两个工作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具体是:现场会议于2023年9月15日下午14:00在上海市静安区石门二路258号现代设计大厦二楼会议中心二号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9月15日-2023年9月15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9月15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9月15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十五天刊登了会议通知,并于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发布了取消部分议案的通知,上述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通知一致,网络投票的时间符合通知内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1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97,483,71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1.2575 %。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如下议案:
1、《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2、《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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