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达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申达股份资讯
2023-12-13 22:5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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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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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申达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3 年 12 月 13 日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申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公开、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常设机构,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内幕信息登记汇总备案的工作,以及对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机构及新闻媒体接待、咨询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其所在部门产生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传递等相关工作;各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重要参股公司”)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和责任人具体承担所在单位产生的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告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 50%以上的子公司及其
他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重要参股公司以及本制度所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以及《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第七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 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四) 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五)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六)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七)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八) 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九)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十)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一)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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