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7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会对重大关联交易的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关联方的认定及重大关联交易的审批。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委员由 3 至 5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
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1/2 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
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公司业务部门协助落实相关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监督其实施;
(二)确认公司的关联方,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三)审核需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对公司关联交易情况进行检查评判;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公司相关人员和管理部门应接受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有关事项提出的质询,并承办其交办的专项工作。
第九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做好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会议前期的准
备工作,提供有关书面资料。
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核,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下列报告:(一)公司关联方情况;(二)公司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三)其他相关事项。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通
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成员可列席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等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经 2024 年 4 月 26 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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