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2-09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对外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其他单位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四条 公司实施对外担保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
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公司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应当坚持量力而行、权责对等、风险可控原
则,应根据自身财务承受能力合理确定融资担保规模。公司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司累计担保余额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40%,单笔担保额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二)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确定的担保额度内操作;
(三)被担保人为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的子企业或参股企业,原则上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
(四)按照持股比例对子企业和参股企业提供担保;
(五)原则上不得直接或间接对偏离公司主业发展方向的项目或业务提供担保;
(六)原则上不得向有以下情况的被担保人提供担保:进入重组、被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或连续三年及以上亏损且经营净现金流为负等经营风险较大的;存在重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重大赔偿责任的。
(七) 公司对外担保须报党委会前置讨论,总经理办公会审议,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策。对于不符合上述第(一)项至第(六)项以及本制度第六条、第九条的情况,但确需提供担保的,应履行国资备案程序,并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条 公司严禁对外无股权关系(托管企业除外)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
担保。严禁对参股企业超股比担保。严禁为基金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承担其他形式的连带责任。
对子企业确需超股比担保的,对超股比担保额应由小股东或第三方通过抵押、质押等方式提供足额且有变现价值的反担保。控股子企业的其他小股东可
股东自行承担。公司在处置重大风险,提供超股比担保的,应制定重大风险处置方案,明确风险应对措施,纳入重大风险事项管理。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七条 被担保人向公司董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具体经办担保事项的单位或部门(下称“责任部门”),应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要求被担保人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
(二)企业近期审计报告和还款能力分析报告;
(三)与担保有关的主合同及与主合同有关的资料;
(四)反担保方案和反担保的提供方基本资料;
(五)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视为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本规定程序履行担保申请审核批准程序。
第八条 责任部门应对上述资料的真实与否进行确定和判断;责任部门还应通过被担保人的开户银行、业务往来单位等各方面调查其经营状况和信誉状况,并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提供调查报告。对于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要求担保对象提供的其他资料,责任部门应当向被担保人索取。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符合本制度规定的全资子公司除外),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对方提供的反担保,必须与需担保的数额相对应。
第十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