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610:中毅达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公告
中毅达资讯
2018-05-24 18:3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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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5-25

A股证券代码:600610 A股证券简称:中毅达 编号:临2018-058



B股证券代码:900906 B股证券简称:中毅达B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毅达”)于2018年5月22日收到中国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2018)沪01民初684号、686号、661号-669号、706号-709号、725号-762号、905号-906号现将内容公布如下: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你方与畅弘瑞等 55 人有关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



定》,现将有关举证事项通知如下 :



一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



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二、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或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并应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三、申请鉴定,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四、你方申请证人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的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



五、申请证据保全,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本院可根据情况要求你方提供相应的担保。



六、你方在收到本通知书后,可以与对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后,向本院申请认可。你方与对方当事人未能协商一致,或者未申请本院认可,或本院不予认可的,你方应当于30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



七、你方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



《关 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延期举证。



八、你方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的证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新的证据”的规定的,视为你方放弃举证权利。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九、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之一的,你方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的七日前书面申请本院调查收集证据。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海证券报》、《香港文汇报》,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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