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地控股:绿地控股独立董事制度(2023年4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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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8 18: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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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4-29


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独立董事是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
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的义务。独
立董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独立董事最多只能在 5 家上市公司(含本公司)兼任独立
董事职务,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通过或者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第八条所规定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

第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提名、选举、聘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十一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
按照本制度第十条的规定公布相关内容,并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应对独立
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得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
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
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上市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
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上市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人数少于相关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四章 职 权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
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赋予独立董事行使以下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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