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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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制度,规范公司选举董
事、监事(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的行为,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
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董
事或监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大会拟选举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以下简称“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出席股东可以将其所拥有的投票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第二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或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
程》的规定。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含两名)的董事、监事时,可以实施累
积投票制度。
第三条 实施累积投票时,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每一有表决权股份拥
有与拟选出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表决权,股东可以将所持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给多名候选人。按照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高往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
第四条 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根据提名人的初步提名,由董事会提名委员
会提出董事候选人的建议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由提名人提出监事候选人的建议名单,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由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监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五条 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与应选出的董
事、监事人数的乘积为有效投票权总数。
第六条 董事选举:将待选董事候选人分为非独立董事与独立董事分别投
票,股东在选举非独立董事投票时,可投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有股份数额乘以待选非独立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可投票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非独立董事当选;股东在选举独立董事投票时,可投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有股份数额乘以待选独立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可投票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独立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独立董事当选。
第七条 监事选举:股东在选举监事投票时,可投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有
股份数额乘以待选监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可投票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监事当选。
第八条 股东对单个董事、监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数倍,但合计不得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权总数。
第九条 选举董事分为“赞成”、“反对”、“弃权”,股东可以根据自己的意
愿行使累积投票权。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多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数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第十条 当排名最后的两名以上可当选董事、监事得票相同,且造成当选
董事、监事人数超过拟选聘的董事、监事人数时,排名在其之前的其他候选董事、监事当选,同时将得票相同的最后两名以上董事、监事候选人重新进行选举。
第十一条 按得票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监事,且当选者所得选
举票数应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经股东大会三
轮选举仍无法达到拟选董事、监事人数,则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1、经选举已符合当选条件的董事、监事候选人自动当选。剩余候选人再
由股东大会重新进行选举表决,并按上述操作细则决定当选的董事、监事。
2、经股东大会三轮重新选举仍不能选出当选董事、监事的,致使当选董
事、监事人数无法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董事、监事人数的,则原任董事、监事不能离任,原董事会、监事会应在 15 日内召开会议,重新推荐缺额董事、监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其他董事、监事已经当选的选举结果仍然有效,但任期应推迟至缺额董事、监事选举产生后方可就任。
第十二条 本细则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其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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