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5-08-28
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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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熊猫金控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熊猫金控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熊猫金控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熊猫金控;证券代码:600599;下称“公司”)委托,指派阳立、帅丹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新议案的提出、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所同意公
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2015年8月11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召开。2015年8月12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熊猫金控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和《熊猫金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15年8月24日刊登了《关于召开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所律师经审查认为,公司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刊登日期距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业已超过十五日;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股东投票办法等;公司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程序和公告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二)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审议《关于北京市熊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借款的议案》;
2、审议《关于为北京市熊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经审查,以上议案符合《规则》的有关规定,并已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告中列明,议案内容已充分披露。
(三)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未参与现场投票的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5年8月27日14:30(星期四);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为:公司办公楼一楼会议室。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
二、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公司章程及关于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应为:
(一)2015年8月21日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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