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17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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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71-8515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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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31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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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书
(2024)浙经法意字第272号
致: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方怀宇律师、马洪伟律师(以下统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涉及的资料和文件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年4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公告
了《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投票方式等事宜进行了公告。刊登公告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16日15:00在浙江省建德市江滨中路新安大厦1号三层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吴建华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5月1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于2024年5月16日9:15-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平台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网络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会议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根据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5月8日。经查,截止股权登 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公司股份总数为1,349,597,049股,在股权登 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享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权利。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人员为: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10 人,代表公司股份 413,404,32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0.6317 %;
(2)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股东共 27 名,
所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8,669,60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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