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6
证券代码:600596 证券简称:新安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6 号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相
关规定进行的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财政部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文件,
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
的会计处理”的内容,内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由于财政部的上述规定,公司将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从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颁布的文件要求作出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 2022 年 11 月 30 日颁布的《企
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中解释“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规定执行。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执行。
二、 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
“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规定,对在首次执行该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首次执行日之间发生的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按该规定进行调整。对在首次执行该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因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以及确认的弃置义务相关预计负债和对应的相关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按照该规定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的规定,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受重要影响的报表项目 影响金额 备 注
2022 年 12 月 31 日资产负债表项目
递延所得税资产 4,186,547.38
递延所得税负债 4,358,956.94
资本公积 184.67
未分配利润 -320,774.35
少数股东权益 148,180.12
2022 年度利润表项目
所得税费用 -19,094.09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3,973.97
少数股东损益 23,068.06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有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公司资产总额、净资产、净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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