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12-01
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回购股份的独立意见
作为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依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2013修订)》、《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就关于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和独立评估,基于独立、客观判断原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2013 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股票长期的投资价值,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股东回报,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因此,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具有必要性。
3、本次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亿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占公司
资产的比例较小。在回购股份价格上限13.00元/股的条件下,公司预计回购的股份约
为15,384,600股,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比例约为1.94%,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
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以回购期满时公司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准。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本次回购方案是可行的。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从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股东利益的角度是必要的,从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的影响看是可行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王新华
邓海根
彭文宗
2017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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