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594:益佰制药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益佰制药资讯
2017-04-26 19: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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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4-27

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和《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我们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2016年度以下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经审慎分析公司所处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我们认为:公司2016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令第57号文件和《公司章程》对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公司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目前行业特点,以及公司发展阶段、经营管理和中长期发展等因素,分配预案是合理的。



二、对聘请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查看了年报审计机构北京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证天通”)审计资质情况,中证天通持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证书序号:000150)。我们关注到中证天通在审计过程中,其执业人员构成专业、合理,能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表现出高度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同意聘请中证天通为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



三、对关联方日常经营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进行关联交易是为了满足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符合公司整体战略。交易具有必要性、连续性、合理性,交易定价遵循了公平、公允的原则,交易金额预计客观、合理,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对2016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事项,期末余额为零。



我们认为:公司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对外担保风险,有效保障了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对2016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独立意见



截至本报告期末,没有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事项,期末余额为零。



六、对《关于公司2016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2016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我们关注了中国证监会贵州监管局《关于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黔证监函【2016】110 号)的相关内容。经核实,公司已于2016年8月3日按照监管关注函的要求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整改,及时将公司清镇提取中心分公司在工商银行开立的银行帐户资金余额以及清镇市政府的借款归还到募集资金专户,未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造成不利影响。我们认为:



1、除上述关注函整改事项外,公司2016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其他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其他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2、中证天通出具的《关于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我们认同中证天通对公司2016年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意见。



七、对《公司2016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经审慎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同时积极根据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规定,及时修订相关制度,并在公司各营运环节中到得到有效执行。



我们认为:公司2016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不存在明显薄弱环节和重大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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