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2-07
证券代码:600593 证券简称:大连圣亚 公告编号:2024-013
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251,779,983.85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
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以法院最终判决结果、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获悉云南海洋魅力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昆明市土地开发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公司为被告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
原告一:云南海洋魅力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二:昆明市土地开发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一、原告二与被告签订的《昆明安宁大白鲸·滇海奇幻王国海洋公园项目三方合作协议》及原告一与被告签订的《昆明大白鲸·奇幻世界项目合作协议》;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一支付未履行收购义务的违约金人民币 5,000,000.00 元;
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二支付未履行收购义务的违约金人民币 5,000,000.00 元;
4.判令被告向原告一支付工程款人民币 103,304,488.9 元(最终以实际结算并支付的金额为准);
5.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一支付委贷利息损失(暂计算至 2023 年 11 月 7 日为
138,475,494.95 元);
6.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一、原告二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合理诉讼费用。
以上诉讼请求合计金额为人民币 251,779,983.85 元。
(三)事实与理由
原告一、原告二与被告于 2016 年 12 月 9 日签订了《昆明安宁大白鲸·滇海奇幻王
国海洋公园项目三方合作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并于 2017 年 6 月 5 日签订《昆
明大白鲸·奇幻世界项目合作协议》(系三方协议的补充协议)。根据三方协议约定,原告一、原告二及被告对“大白鲸·滇海奇幻王国项目”进行项目投资和建设,按期建成运营,合法开展经营并实现投资收益。并由原告二按照三方协议约定完成对原告一的资金出借及出资入股义务,且原告一依法通过“招拍挂”程序取得项目一期第一批、第二批土地相应的土地成交确认书并签署土地出让合同,缴清全额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后三个月,由被告通过股权收购等方式取得原告一不低于 70%的股权。同时,约定如被告未按照三方协议约定履行相应义务时,须应分别向二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 万元。
原告一分别于 2017 年 4 月以 16,464 万元取得项目一期第一批 343.004 亩项目用地
及对应不动产权证,2018 年 4 月以 24,701 万元取得项目一期二批 411.67 亩项目用地及
对应不动产权证。同时,2016 年 12 月 12 日,原告一及其股东梁涛与原告二的全资子
公司昆明宝海公园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宝海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昆明宝海公司以零成本获取该公司 70%的股权,原股东保留 30%的股份,并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参与海洋公园项目;股权收购后,昆明宝海公司对海洋魅力公司实
缴出资 3,500 万元,持股 70%;自然人股东梁涛对海洋魅力公司实缴出资 1,500 万元,
持股 30%。”。
现阶段,原告一已经按照三方协议完成项目一期第一批、第二批土地相应的土地成交确认书并签署土地出让合同,缴清全额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原告二亦已经按照三方协议完成资金出借及入股义务。因项目建设需要,但被告资金迟迟未到位,原告一需垫付项目工程款人民币 103,304,488.9 元,且被告迟迟未履行股权收购义务,项目难以继续推进,原告一不得不承担委托贷款的利息成本,导致原告一经营及项目开发难以为继。
但截至今日,被告仍未按照三方协议的约定完成对原告一的股权收购义务并承担相应的工程款项。在此期间,二原告多次向被告发函要求其履行股权收购义务,但被告不
予履行,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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