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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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信信扬法字(2018)0334号
致: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莫丽斯律师、杨希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对公司召开的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于2018年11月2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于2018年12月14日召开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将董事会决议通过的《关于公司更换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股权的关联交易议案》共2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2018年11月29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根据上述公告,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通知载明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网络投票时间、网络投票程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8年12月14日上午10点00分在:广东省揭东经济试验区公司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杨宝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实施的投票于2018年12月14日9:15-9:25,9:30-11:30,13:00-15:00期间进行;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实施的投票于2018年12月14日9:15-15:00期间进行。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公告的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名,代表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328,449,0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6.5683%。本所律师已核查了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18名,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8,312,2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785%,通过网络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3、列席人员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1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8,852,494股。
(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负责召集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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