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5-19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 年度股东大会于
2018年5月18日上午10:00在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美路7号新华医疗科
技园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4月26日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18年
4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出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公告,该公告中载明了召开股东大会的日期、网络投票的方式、 时间以及审议事项等,决定于2018年5月18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
日为2018年5月11日。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许尚峰先生主持。据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208人,代表公司股份
147,518,34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6.296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经审查,前述人员的资格均为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表决事项都已在召开股东大会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对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逐项投票表决;
审议事项的表决,经过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和监事监票清点,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为普通决议事项的,均获出席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为特别决议事项的,获出席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联交易事项的,均获出席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一)《2017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44,991,08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2868%,反对股数2,079,7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4098%,
弃权股数447,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034%。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
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27,537,08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1.5938%;
反对股数 2,079,762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6.9177%;弃权股数
447,5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4885%。
(二)《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45,040,48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3203%,反对股数2,026,9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3740%,
弃权股数450,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057%。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
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27,586,48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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