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12-14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
东大会于2017年12月13日上午10:00在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美路7号
新华医疗科技园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公司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11月27日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17
年11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出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告,该公告中载明了召开股东大会的日期、网络投票的方式、时间以及审议事项等,决定于2017年12月13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2017年12月5日。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许尚峰先生主持。据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21人,代表公司股份
118,318,07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1116%。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经审查,前述人员的资格均为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表决事项都已在召开股东大会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对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逐项投票表决;
审议事项的表决,经过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和监事监票清点,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均为普通决议事项,均获出席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一)《关于增加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并予以相应授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18,302,57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868%,反对股数15,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32%,
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
表决情况为:同意972,089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8.4305%;反
对15,5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5695%;弃权股数0股,占该
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二)《关于变更公司2017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18,302,57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868%,反对股数15,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32%,
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
表决情况为:同意972,089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8.4305%;反
对15,5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5695%;弃权股数0股,占该
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三)《关于制定<业绩考核激励奖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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