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584:长电科技:专项鉴证报告(2018年9月21日)
长电科技资讯
2018-09-24 17:0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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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9-25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专项鉴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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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专项鉴证报告 1-2

二、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的报告 3-6



专项鉴证报告



安永华明(2018)专字第61121126_B06号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截至2018年8月31日止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自筹资金投入募投项目报告”)进行了鉴证。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编制自筹资金投入募投项目报告,并保证自筹资金投入募投项目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是贵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自筹资金投入募投项目报告发表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守则,计划和执行审核工作以对自筹资金投入募投项目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抽查、核对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以获取有关自筹资金投入募投项目报告金额和披露的证据。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贵公司的上述自筹资金投入募投项目报告已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有关规定编制,并在所有重大方面反映了贵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截至2018年8月31日止的前期投入情况。



一、编制基础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的报告是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编制的。

二、募集资金金额及到账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085号文)的核准,本公司向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芯电半导体(上海)有限公司以及无锡金投领航产业升级并购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在内的3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243,030,552股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14.8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618,724,919.28元。上述3名特定投资者全部以现金方式认购,已支付认购资金人民币3,618,724,919.28元,扣除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含税承销保荐费人民币19,400,000.00元(不含税承销保荐费人民币18,301,886.80元)后,本公司实际收到募集资金人民币3,599,324,919.28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3,618,724,919.28元扣除不含税承销保荐费人民币18,301,886.80元及由本公司支付的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5,706,632.6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594,716,399.88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18年8月27日全部到账,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安永华明(2018)验字第61121126_B02号验资报告。

三、《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中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承诺情况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及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根据《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以下简称“发行预案”),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拟用于本公司年产20亿块通信用高密度集成电路及模块封装项目、江阴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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