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19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2023年12月31日
目 录
页 次
一、 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1 – 2
二、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3 –12
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安永华明(2024)专字第70019231_B01号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2023 年
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募集资金专项报告”)进行了鉴证。按照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南编制募集资金专项报
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是贵公司
董事会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独立发表鉴证
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
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募
集资金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
抽查、核 对 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
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贵公司的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南编制,如实反映了 2023 年度贵公司募集资金存
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本报告仅供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披露2023年度报告使用,不适用于其他用途。
A member firm of Ernst & Young Global Limited
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续)
安永华明(2024)专字第70019231_B01号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页无正文)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顾沈为
中国注册会计师:杨晓燕
中国 北京 2024 年 4 月 17 日
A member firm of Ernst & Young Global Limited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长电科技”)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将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数额及到位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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