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3-31
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3 年 3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履行公司信息披露义务,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以及《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本制度规定
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
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
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重大事
件”或“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六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 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2. 客观披露信息,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3. 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4. 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5. 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 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
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指: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
3.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4.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5. 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6.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编制公告并披露,并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材料供上海证券交易所查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披露的临时报告。
前款所述公告和材料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条 公司公告应当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者董事会公章,监事
会决议公告可以加盖监事会公章,法律法规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通过上交所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登记公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公司或者上交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办理公告登记。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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