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3-27
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制度
(2024 年 3 月 26 日 公司八届五次董事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水平,提高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尽职、履责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有关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以及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规定的董事会办公室联络员等,以下统称为高级管理人员培训。
第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的目的是使相关人员全面了解证券市场规范运
作基本要求、最新政策法规以及完整法规框架;了解资本市场发展的现状、问题与趋势,强化风险意识、自律意识和规范运作意识;了解公司治理的基本原理与原则,树立科学管理、监督公司的理念,明确其权利、义务与责任;提升职业操守和业务水平,推动公司规范运作,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二章 培训周期、内容及要求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培训。
培训周期:初任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的,需在初次任职时间一年内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初任培训,并取得初任培训证明;任职后,不定期参加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证券监管部门组织的培训。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资本市场基本状况,企业战略管理、资本运作、内部控制的基本知识,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基本要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基本要求,上
市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董事长、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证券市场融资和并购等最新政策法规,监管部门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规范性重要内容以及上市公司违规案例等。
培训要求为系统了解证券法律法规内容,熟悉证券市场知识,强化规范运作意识,提高科学决策水平、提升创新执行能力,避免公司不合规性风险。
第五条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培训。
培训周期:初任上市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的,需在初次任职时间一年内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初任培训,并取得初任培训证明;任职后,不定期参加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证券监管部门组织的培训。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上市公司运作法律框架,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基本要求,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以及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担保、收购兼并、再融资政策等。
培训要求为强化行为规范,树立尽责、履职和为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及投资者)服务的理念。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培训。
培训周期:任职前必须经过任职资格培训并且取得任职资格证书;任职后要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参加独立董事后续培训。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证券市场最新法律法规及政策,资本市场发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基本原则,上市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独立董事履职实践及案例分析,独立董事财务知识、法律知识,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并购重组、重大投融资活动、社会公众股东保护、财务管理、高管薪酬、利润分配等必备知识等。
培训要求为系统了解证券法律法规内容,熟悉证券市场知识,勤勉尽责,提示上市公司重大决策风险,阻止违规决策,树立为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及投资者)服务的理念。
第七条 公司财务总监培训。
培训周期:初任上市公司财务总监的,需在初次任职时间一年内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初任培训,并取得初任培训证明;任职后,不定期参加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证券监管部门组织的培训。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公司运作法律框架,最新会计准则,募集资金使用规定,提供虚假财务信息的法律责任,公司内部控制、预算管理、财务决策、税收政策等业务知识,公司关联交易、担保、收购兼并、再融资政策,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等。
培训要求为结合上市公司财务总监日常工作要求,提升规范运作、财务分析能力,使财务总监能全面了解证券市场规范运作基本要求和最新政策法规知识,树立科学管理、诚信、守法、创新理念,提高业务水平,树立风险意识和规范运作意识。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培训。
培训周期:任职前必须经过任职资格培训并且取得任职资格证书;任职后每两年至少参加一次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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