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3-27
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制度
(2024 年 3 月 26 日,公司八届五次董事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突
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最大程度降低突发事件给公司造成的影响和损失,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有别于日常经营、已经或
者可能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公司声誉、股票价格等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偶发性事件。
第三条 公司对突发事件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级子(分)公司、项目部。
第二章 突发事件分类
第五条 结合事件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公司对需要应对的突发事
件进行分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四个方面:
(一)公司治理类
1、公司控股股东出现重大风险,如大额侵占公司财产、违反公开承诺等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
2、持有公司 5%及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存在争议、诉讼,或对重大事项出现明显分歧;
3、公司控制权发生或可能发生转移;
4、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不能正常运作;
6、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违规、违法行为;
7、其他公司治理类突发事件。
(二)经营管理类
1、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严重恶化;
2、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足额提取坏账准备;
3、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4、公司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5、公司面临退市风险;
6、公司涉及重大经济损失或民事赔偿风险;
7、公司发生重大的质量或服务事故,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8、其他经营管理类突发事件。
(三)运行环境类
1、国际重大事件波及公司,可能造成公司重大损失;
2、国内重大事件或政策的重大变化波及公司,可能造成公司重大损失;
3、重大自然灾害、社会公共事件造成公司经营业务受到严重影响;
4、重大事故灾难,指公司内的各类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环保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造成公司正常经营受到严重影响;
5、公司涉及重大行政处罚风险;
6、其他运行环境类突发事件。
(四)信息传播类
1、公司股票价格频繁异常波动;
2、报刊、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集中或不实报道;
3、社会上存在不实的传言或信息,给公司造成较大影响;
4、公司发布的信息出现虚假记载、错误或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给市场造成较大影响;
5、重要内幕信息出现泄露;
6、出现投资者群体上访、投诉、提起对公司的诉讼等事件;
7、其他信息传播类突发事件。
第三章 组织体系
第六条 公司对突发事件的处置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分级负责、快速
反应、协同应对。
第七条 公司成立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称“应急领导小组”)。应
急领导小组是公司突发事件的管理和处置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就相关重大问题做出决策和部署,主要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突发事件处理系统;
(二)拟定突发事件处理方案;
(三)组织指挥突发事件处理工作;
(四)根据需要协调和组织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拟定统一的对外宣传解释口径,依法统一决定公司对外发布或披露突发事件信息;
(五)负责保持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安徽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效联系和衔接;
(六)负责决定并办理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应急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组长,总经理担任常务副组长,副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机关各部室、子(分)公司、项目部负责人组成。
应急领导小组常设机构为公司综合管理部,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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