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河能源: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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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2 18:3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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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12-23


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 年 12 月 22 日 公司八届三次董事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经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占审计委员会委员总数的 1/2 以上。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具有能够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公司须适时组织审计委员会委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上市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委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指导、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评估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五)协调经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
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经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公司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
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经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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