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2-23
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3 年 12 月 22 日 公司八届三次董事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直通车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披露直通车(以下简称“直通车”),是指公司按照规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信息披露系统自行登记和上传信息披露文件,并直接提交至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公司章程确定的指定媒体进行披露的信息披露方式。
第五条 公司直通披露范围由上交所确定。公司信息披露原则上采用直通披露方式,但上交所可以根据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规范运作程度等情况调整直通披露主体范围。
第六条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按规定须公开披露之信息的内部传递、汇总、文件制作、呈报审核和公开发布,以及相关咨询内容的报审和解答等。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九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重视和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和交流,
对投资者提问给予及时回复。公司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应当确保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上交所业务规则关于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和答复;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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