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12-08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18)第653号
致: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
议于2018年12月7日在江西省南昌市广场南路118号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北
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临
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修订)》及《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
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
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等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文件
和资料。
北京总部 上海分所 深圳分所 成都分所 香港分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2号 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 香港中环干诺道168-200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 金茂大厦4403-4406室 中广核大厦北楼9层 中海国际中心B座10层 信德中心西翼35楼3509室
邮编:100032 邮编:200120 邮编:518026 邮编:610041 邮编:999077
电话:010-5776-3888 电话:021-5879-7066 电话:0755-8256-7211 电话:028-6510-5777 电话:852-3705-1658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于2018年11月20日召开第二十七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2018年11月22日公司在指定媒体公告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8年12月7日14:30在江西省南昌市广场南路118号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董事吴隼主持会议,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