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长运:江西长运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江西长运资讯
2024-03-05 17: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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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3-06


证券代码:600561 证券简称:江西长运 公告编号:临 2024-015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申请执行人

涉案的金额:保理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律师费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诉讼案件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子公司深圳市华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为维护公司权益,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华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嵘保理”)因相关方拖欠保理款,依法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于都县福兴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向华嵘保理支付保理融资款本金人民币 2,000 万元及利息,和律师费 18 万元。

2020 年 10 月 22 日,华嵘保理收到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
粤 0391 民初 10024 号《受理案件通知书》,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已受理华嵘保理的起诉状。

上述案件由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裁定移送至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23年5月5日,华嵘保理收到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赣 07 民初 880 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于都县福兴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华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 2000万元;被告于都县福兴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华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随本清;被告于都县福兴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华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 18 万元;若被告于都县福兴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判决第 1、2、3 项确定的债务,原告深圳市华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钟福源持有的被告于都县福兴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10%股权{以(于市管)内股质登记设字【2017】第 13743117 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记载事项为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钟福源、李桂生、方媛对本判决第 1、2、3 项确定的债务各自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深圳市华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于都县福兴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钟福源不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赣 07 民初 880 号《民事判决书》,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3 年 10 月 20 日,华嵘保理收到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赣民终 363
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于都县福兴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钟福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223,985 元,由于都县福兴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钟福源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详情请见刊载于 2020 年 10 月 27 日、2023 年 5 月 9 日、2023 年 10 月 21 日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 2020-056《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临 2023-036《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临 2023-065《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2024 年 3 月 4 日,华嵘保理收到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赣 07
执 39 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赣07 民初 880 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本案,被执行人于都县福兴房地产建设
开发有限公司、钟福源、李桂生、方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于都县福兴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钟福源、李桂生、方媛的银行存款总计 3300 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上述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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