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1-01
证券代码:600561 证券简称:江西长运 公告编号:临 2023-071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应诉阶段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工程款 1,850.88 万元及窝工损失 168.84 万元、逾期付款
利息 278.89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诉讼事项尚未开庭,目前无法判断该诉讼事项对公司及子公司损益的具体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3 年 10 月 30 日,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二级子公司于都城南客运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南客运站”)收到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2023)赣 0731 民初 4151 号《应诉通知书》,原告袁观文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事项对于都城南客运站有限公司提起诉讼。
二、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袁观文
被告:于都城南客运站有限公司
第三人 1:于都诚鑫建筑有限公司
第三人 2:赣州市华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二)案件基本情况
根据原告袁观文《民事起诉状》,原告袁观文系被告于都城南客运站(汽车站、综合楼、旅游超市)建设项目工程和于都城南客运站附属工程的实际施工人。
2016 年 12 月 29 日,原告袁观文以第三人 1(于都诚鑫建筑有限公司)的名
义与于都城南客运站有限公司签订《于都城南客运站(汽车站、综合楼、旅游超市)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合同约定以第三人 1(于都诚鑫建筑有限公司)的名义承包建设于都城南客运站(汽车站、综合楼、旅游超市)建设项目,承包范围为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所涵盖的所有工作内容,合同价款金额为 47,680,138.68 元。
2018年10月29日,原告袁观文以第三人2(赣州市华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于都城南客运站有限公司签订《于都城南客运站附属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以第三人 2(赣州市华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承包建设于都城南客运站附属工程中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所涵盖的所有工作内容,合同价款 14,138,692.85 元。
原告认为:二份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投入资金、组织工程管理、购买材料、租赁机具、支付人员工资及水电费等开展实际施工行为。原告享有整个施工行为人、财、物独立、完整的支配权。2017 年 12 月,项目施工完成主体工程土建部分建设(封顶)进入室内外装饰和附属工程建设时,因被告方面原因的预算单位工作失误、存在预算漏项、少量和缺项以及工程二次设计变更、外装修二次深化设计等原因,被告叫停原告施工,等被告通知再重启施工,2018 年整年原告都在等待中渡过。2019 年 1 月,被告项目工程各项变更审核批准后,通知原告重启施工。期间因被告变更设计原因导致原告窝工一年余,造成原告各项窝工损失
1,688,400 元。2019 年 12 月 20 日,原告与被告工作人员李仙华办理竣工移交手
续。2022 年 7 月,被告委托江西方泰工程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对二项工程项目进行审计,二项建设项目工程审核金额合计 77,455,562.98 元。截止原告起诉之日,被告支付二项建设项目工程款 58,946,749.84 元,余 18,508,813.14 元工程款未付。
原告认为:原告是被告二项建设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对二项建设工程施工享有实际支配权,二项建设工程从签订合同、全面履行合同、垫付资金施工、收取工程款项、组织人财物等所有与施工有关的行为均是由原告实际完成,最后被告
委托第三方进行审计的结果也是原告签认。被告欠付二项工程施工项目的工程款项也应向原告支付,并承担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
(三)原告袁观文诉讼请求
1、判令于都城南客运站有限公司向袁观文支付工程款人民币 18,508,813.14元;
2、判令于都城南客运站有限公司赔偿袁观文窝工损失 1,688,400 元;
3、判令于都城南客运站有限公司向袁观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暂计至 2023 年 5 月 2,788,899 元(以诉讼 1、2 项
为基数,2020 年 1 月至 2021 年 8 月按年利率 4.4%计算利息为 1,481,129 元,2021
年 9 月至 2023 年 5 月按年利率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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