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556:ST慧球关于涉及诉讼一审判决生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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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5 16:5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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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10-16


证券代码:600556 证券简称:ST 慧球 编号:临 2019-082
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一审判决生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程序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四被告

涉案金额:人民币 333,509,125.33 元(以下币种同)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在前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西高院”)的一审判决中,原告出具的《保兑函》中上市公司公章与公司在工商、公安部门备案的公章不一致,《保兑函》对本公司没有约束力,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故此次一审判决生效后,该案对公司损益没有影响;

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慧金公司”、“慧球科技”)于
2018 年 12 月 13 日发布了《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重大诉讼的公
告》(编号:临 2018—055),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江信托”、“雪松国际”)因借款合同纠纷对第一被告上海斐讯数据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斐讯数据”)、第二被告上海万得凯实业有限公司、第三被告上海松江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江国投”、“松江集团”)、第四被告本公司、第五被告顾国平提起诉讼。

2019 年 7 月 27 日,公司发布了《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法院
判决书的公告》(编号:临 2019—056),江西高院一审判决,原告出具的《保兑函》中上市公司公章与公司在工商、公安部门备案的公章不一致,故《保兑函》对公司没有约束力,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

在上诉期内,原告、被告均没有进行上诉。

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西高院下发的《生效证明》(2018)赣民初 145 号,上述
一审判决已生效,现将该案件相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原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二:上海万得凯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三:上海松江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四: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五:顾国平

二、案件基本情况

2016 年 7 月 16 日(原实际控制人控制公司期间),原告中江信托与第一被
告斐讯数据、第二被告万得凯实业签订了《合作协议书》,约定:斐讯数据向中江信托申请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信托融资,并指定中江信托根据约定将融资款项直接支付至万得凯实业账户,万得凯实业对斐讯数据支付资金占用费及融资本金等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同时,第三被告松江国投、第五被告顾国平与中江信托分别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松江国投、顾国平自愿对斐讯数据在《合作协议书》项下相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等事宜;斐讯数据向中江信托出具了第四被告本公司自愿签署的一份《保兑函》,承诺自愿对中江信托在《合作协议书》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经查询,公司没有为涉案融资提供担保的股东大会、董事会记录及公告记录,后经司法鉴定,该《保兑函》所盖本公司公章系伪造)

随后,中江信托分 3 次向斐讯数据提供了共计 3 亿元的融资款,而斐讯数据
在融资本金已全部到期的情况下,至今未依约全面履行相应义务。

中江信托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赔偿融资本金、资金占用费、违约金等共计人民币 333,509,125.33 元;第二被告、第三被告、第四被告及第五被告对前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一审判决及判决生效情况

(一)一审判决情况


江西高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8)赣民初 145 号显示,江西高院经委托鉴定中心对《保兑函》中慧金公司公章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该《保兑函》中慧金公司的公章与慧金公司在工商部门出具的公章及公安部门备案的公章不一致。据此,《保兑函》对慧金公司不具有约束力,慧金公司可不承担本案担保责任。

关于《保兑函》中公章鉴定的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6 号发布的公
告《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司法鉴定意见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编号:临 2019-052)。

综上所述,江西高院依照相关法律作出如下一审判决:

1、被告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雪松国际偿还融资本金 3 亿元及资金占用费;

2、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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