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551:时代出版: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关于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时代出版资讯
2019-01-21 17:5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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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01-22


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九年一月


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睿正证券字[2019]第001号
致: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出版”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回购”)的专项法律顾问。

为本次回购之目的,本所已出具了《关于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法律意见书(睿正证券字[2018]第018号)》(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最新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之要求,现本所律师就时代出版本次回购出具《关于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作为时代出版本次回购的相关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进行信息披露,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仅供时代出版本次回购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作为时代出版本次回购所必备的材料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一)》仅供时代出版为本次回购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所作的各项声明,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有关用语释义与《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释义的含义相同。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如下:

一、关于本次回购的法律程序

除《法律意见书》已经披露的本次回购履行的法律程序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回购补充履行了如下法律程序:

公司于2019年1月21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回购股份用途暨补充调整<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的议案》。

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回购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回购报告书的补充调整合法合规,补充调整后回购报告书具备可行性和必要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认可本次回购报告书补充调整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时代出版本次回购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次回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回购的实质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回购股份用途暨补充调整<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的议案》中,公司对本次回购的回购目的、回购用途进行如下补充调整:

(一)本次回购目的

第2页共5页 2

根据《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

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具体用途由公司董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办理。

(二)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拟在公司回购股份事项完成12个月后采用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减持,如未实施减持或未减持完毕,上述回购股份将在公司回购股份事项完

成后3年内注销。

在公司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回购

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每股11.00元的条件下,如以回购资金总额上限4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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