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好沪深交易所正式发布《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 3小时前沪深证券交易所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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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1 21:2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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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好沪深交易所正式发布《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
3小时前沪深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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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公司法修改决定 完善股份回购制度——上交所正式发布实施回购细则
今日,在前期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上交所正式发布实施《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回购细则》)。同时,为落实《回购细则》的相关制度安排,上交所同步发布了修订后的股份回购相关公告格式指引。本次《回购细则》修订,一方面,旨在落实公司法修改决定、证监会及有关部委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文件的精神和要求,充分发挥股份回购的制度功能;另一方面,通过增加股份回购情形、拓宽回购资金来源、适当简化实施程序,为上市公司更灵活、便捷实施股份回购“铺路搭桥”。同时,针对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构建市场约束和监管介入相结合的双重预防机制,最终推动形成长效、共赢和可持续的市场机制。
一、充分听取意见,积极回应市场关切
据上交所相关负责人介绍,前期在向市场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收到投资者、上市公司、证券公司等各类市场主体的有效反馈邮件、信件50余份。反馈意见主要集中于已回购股份的减持、回购股份的用途变更、新旧规则的衔接安排、回购资金来源、回购提议、回购事项的披露等方面。此外,不少主流财经媒体和自媒体在征求意见稿公布后,也对《回购细则》进行了跟踪报道。多数声音认为,《回购细则》松紧结合、张弛有度,提高了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便利度和自主性。同时,市场各方也提出了不少中肯的评论意见和修改建议。征求意见阶段结束后,上交所高度重视、认真研究,逐条讨论反馈意见,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予以采纳和吸收,进一步优化完善《回购细则》。
二、增强约束机制,完善已回购股份出售制度
据上交所相关负责人介绍,已回购股份可以出售的制度安排,是市场和投资者比较关注、讨论比较多的一个问题,各方看法不一。部分反馈意见及媒体报道担心该做法暗藏套利空间,会造成公司低买高卖,滋生操纵股价、炒股盈利等问题,由此认为已回购股份应当全部注销,不能出售。但也有不少意见认为,为了给回购打开制度空间,应该允许已回购股份在二级市场流通,但需进行特别说明和限制。还有意见认为,已回购股份不仅可以减持,还需要进一步提高减持方式的多样性,增加如协议转让、定向转让等减持方式。
对于该问题,相关业内人士表示,公司可以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进行回购,是本次《公司法》修改新增的一项重要回购情形。一方面,公司出现股价破净或短期内大幅下跌30%以上的情况,往往源于市场出现较大幅度波动,难以事先预计。另一方面,公司在短期内筹集资金实施回购,可以避免股价出现连续非理性下跌,但也可能导致占用生产经营资金,面临比较大的资金压力。在此情形下,允许后期通过二级市场卖出所回购的股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公司的后顾之忧,有利于公司董事会做出快速反应和决策,以及时维护公司价值和股东权益。
从这个角度来看,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进行的回购,是一种特殊情况下的“半被动式”回购,与其他情形的回购有所不同。允许该情形下出售所回购的股份,可以为其提供更为灵活的市场化手段,有助于这部分公司在紧急情况下更好地平衡股份回购和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可以视为鼓励股份回购的必要制度尝试。目前,证监会于2018年11月20日发布的《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的通知》第二条第(四)项已明确规定,“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而回购的股份,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履行预披露义务后,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出售。”现在沪深两所的《回购细则》根据该规定明确了公司出售已回购股份的具体条件、程序及预披露等内容。
记者注意到,在具体制度设计上,上交所为了防范可能出现的“市场操纵”“不当套利”等违法违规行为,已在征求意见稿中对公司通过二级市场出售已回购股份做出了较为严格的限制,具体包括持有期届满6个月、敏感信息窗口期不得减持、每日减持数量限制、减持价格申报限制及预披露等5项要求。本次正式发布的《回购细则》,在征求意见稿已有限制的基础上,又新增4项减持约束措施,从多个维度作出更严格的约束:一是要求做到“有言在先”,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回购的股份,拟用于未来集中竞价出售的,公司必须在披露回购方案时就予以明确,否则此后不得再变更用于出售;二是将已回购股份减持前的持有期,由6个月延长至12个月;三是参照减持新规控制减持节奏,要求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以减少对二级市场的冲击;四是要求公司将减持所得的资金用于公司主营业务。
另外,记者了解到,公司实际上无法利用出售已回购股份操纵利润,此前市场的相关担忧可能是没必要的。因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股份回购、出售或注销应当作为权益的变动处理,不应当确认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公司出售已回购股份所得如果高于原回购成本的,其差额并不能计入当期损益,应当作为权益性交易计入资本公积。有了前述制度安排和约束,公司想通过出售已回购股份来操纵股价和套利并非易事。
三、强化特殊主体回购期间的减持限制和披露义务,防范借机牟利
上交所相关负责人还介绍,董监高、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等特殊股东能否在回购期间减持,是否允许减持,也是市场和投资者关注的重点问题之一。征求意见过程中,有反馈意见质疑回购制度可能成为掩护特定主体减持、“割韭菜”的工具,认为应扩大公司回购期间股份减持的受限主体范围,不应允许公司边回购其股东边减持。
对此,相关业内人士表示,若完全限制相关股东在所有回购情形的回购期间减持,不仅会打击公司回购股份的积极性,也不符合实际情况。其实,上交所在征求意见稿中为防止回购为大股东减持“抬轿子”,已经有所安排。首先,明确上市公司相关股东、董监高在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期间减持股份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其次,公司因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而进行股份回购的,上述特定主体不得在回购期间减持本公司股份。
记者注意到,本次正式发布的《回购细则》从信息披露方面进一步强化特定股东减持的相关要求:一是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进行回购的,考虑到回购事项首次披露时即可能对股价产生较大影响,因此将对上述特定主体限制减持的时点前移至公司首次披露回购事项时;二是进一步强化包括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在回购期间的减持披露义务,要求公司在首次披露回购股份事项时,一并披露向董监高、控股股东、实控人、提议人、持股5%以上股东问询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的具体情况,并根据回复充分提示减持风险。
四、规范已回购股份用途变更等重要事项,防范“忽悠式”回购
上交所相关负责人介绍,在征求意见中,有部分反馈意见指出,由于资本市场瞬息万变、外部环境不断变动,可能导致公司披露的回购用途发生重大变化,建议明确允许公司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增加灵活性。考虑到公司法修改决定将已回购股份的持有延长到3年,上市公司变更已回购股份用途确有客观需要,因此《回购细则》允许公司确有正当事由的,可以按规定对回购方案相关内容进行变更。同时,前期多家公司在回购方案中披露了多个回购用途,需要加强引导和监管,避免随意变更或者终止产生不利影响,规范公司的变更行为。
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已要求公司在回购方案中明确披露拟回购股份的数量或金额,并明确上下限、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1倍。本次正式发布的《回购细则》在此基础上,还增加变更回购股份用途的“负面清单”。具体包括:一是回购股份拟用于注销的,不得变更为其他用途;二是回购股份拟用于未来出售的,应当在一开始即予以明确并披露,否则不得出售。后续,上交所将在规则执行过程中,对公司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行为予以重点关注和监管,发现存在不当行为的,及时纠正。
五、解决实践需求,做好新旧规则的衔接适用安排
为了确保《回购细则》的顺利施行,针对新老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事项,上交所在规则发布通知中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一是明确存量回购股份方案的规则适用。对于《回购细则》施行前披露的回购方案未实施完毕的,在新规施行后继续实施时,应适用新规关于回购实施的一般规定、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等要求。
二是给予上市公司3个月时间明确存量回购股份方案的具体回购用途。《回购细则》施行前,不少上市公司披露的回购方案包含多种用途但未明确具体情况。为明确市场预期,公司应当在3个月内明确各用途具体拟回购的股份数量或者资金总额。
另外,据了解,公司如果确因遵守新规要求无法按期完成回购的,可以根据新规延长回购实施期限,以确保其有较为充足的回购时间完成回购,但需要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做好市场服务,充分发挥回购制度的功能
上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后续将坚持服务与监管并重的理念,重点做好对《回购细则》的政策咨询、规则解读、市场培训等工作,支持和引导上市公司依法合规开展股份回购,维护好公司价值和股东权益。同时,上交所还根据《回购细则》同步修订了股价回购相关配套公告格式指引,提高规则友好度,方便公司编制、披露回购股份方案、回购报告书、回购进展和结果等公告。
上交所相关负责人还重申将强化回购自律监管,防范和严肃查处利用回购实施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充分发挥新股份回购制度的正向作用,推动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证发〔2019〕4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充分发挥股份回购的制度功能,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回购股份行为,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回购细则》,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为确保《回购细则》顺利施行,现就新老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事项通知如下:
一、《回购细则》施行前,上市公司披露的回购股份方案未实施完毕,在《回购细则》施行后继续实施的,应当适用《回购细则》关于回购实施的一般规定、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等要求。
二、《回购细则》施行前,上市公司披露的回购股份方案包含多种用途但未明确各用途具体情况的,应当在《回购细则》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回购细则》规定明确各用途具体对应的拟回购股份数量或者资金总额的上下限,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1倍,并经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三、本所于2013年3月29日发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2013年修订)》(上证公字〔2013〕1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深交所新闻发言人就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答记者问
1月11日,深交所修订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回购细则》)和《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业务相关公告格式》(以下简称《公告格式》)。深交所新闻发言人就市场关心的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本次《回购细则》发布的主要背景?
答:完善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制度安排,是我国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2018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为完善回购股份制度、丰富股份回购情形、简化实施回购决策程序、建立库存股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此后,证监会、财政部、国资委联合发布《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证监会发布《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支持回购的具体举措,引导和规范上市公司依法实施股份回购。
本次股份回购制度修订,赋予上市公司更多自主权,使公司在维护公司价值、保障股东权益、推行长效激励机制等方面有了更便捷、更市场化的选择,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据统计,2015年至2018年,深市共有400余家上市公司发布回购方案,实际回购金额超过400亿元;其中,《公司法》修改后,已有百余家公司发布回购方案,拟回购规模约200亿元。
问:《回购细则》的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为认真贯彻落实股份回购制度的最新要求,深交所系统梳理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相关业务规则,按照上位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日常监管实践,广泛听取市场各方意见和建议,经充分论证分析,对2008年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进行全面修订,制定《回购细则》。
本次修订一方面对回购新规的内容逐项予以落地,进一步明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情形、程序、方式、信息披露、已回购股份的处理等事项;另一方面明确市场各方主体的应尽义务,防范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益输送和证券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一是拓宽回购股份适用情形,明确“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情形的回购要求;二是简化特定情形回购审议程序,规范回购股份的提议程序;三是细化回购股份信息披露及方案变更要求,设置“爬行”回购条款;四是明确回购资金来源,回购股份支付现金视同现金红利;五是明确“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减持的要求和限制;六是强化回购股份日常监管,严防违法违规行为。
问:请介绍一下《回购细则》征求意见的情况?意见采纳情况如何?
答:11月23日,深交所发布《回购细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期间,深交所通过多种方式收集市场各方意见,同时密切关注媒体评论观点。期间,收到上市公司、证券公司、中小投资者等市场主体的意见、建议、咨询共计五十余条。总体上,市场认为回购制度改革意义重大,有利于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也有个别市场主体担忧融资回购可能加大公司财务风险、允许减持回购股份可能导致公司炒作自身股价等问题。
经充分分析论证,深交所对部分意见予以吸收采纳,对《回购细则》进行了相应修改完善,具体情况如下:
一是关于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而回购的股份不得减持的建议。《通知》明确“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情形回购的股份,可以在履行一定程序后减持。《回购细则》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回购股份的减持要求和限制,对限售期、减持程序、减持预披露、减持进展披露、减持数量等作出严格规定。为进一步强化减持约束和限制,在充分考虑市场意见后,《回购细则》将限售期由“六个月”延长至“十二个月”,并增加“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的限制条款。
二是关于不得通过债务融资实施回购股份的建议。《回购细则》已要求公司在回购方案中明确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并强调“董事会应当充分关注公司的资金状况、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审慎制定、实施回购股份方案,回购股份的数量和资金规模应当与公司的实际财务状况相匹配”。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充分考虑资金状况,合理实施股份回购,确保股份回购不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三是关于明确回购方案提议人的建议。有意见认为,回购方案提议人的界定不清晰,可能导致个别股东炒作上市公司股价、增加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成本。《回购细则》充分吸收市场意见,将提议人明确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享有提案权的提议人”,防范“忽悠式”提议误导投资者。
四是关于回购B股不宜适用“爬行”回购条款的建议。有意见认为,“爬行”回购条款限制过于严格,B股可不适用“爬行”回购条款。为引导上市公司合理控制回购节奏和数量,避免影响二级市场正常秩序,《回购细则》设置了“每五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数量,不得超过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的25%”的“爬行”回购要求,除“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情形外,其他情形的回购股份均应执行“爬行”条款。考虑到B股成交不活跃、交易量较低的客观情况,增加“回购B股原则上按前款规定执行,未按前款规定执行的,应当充分披露理由及其合理性”的例外条款,提高制度灵活性。
问:《回购细则》增加了“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情形,该情形下回购的股份可以减持,有投资者担心上市公司可能会操纵股价、调节利润。对此,能否介绍一下《回购细则》相关制度安排?
答:“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有严格的适用条件,上市公司必须满足“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其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或“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跌幅累计达到30%”,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或收到回购提议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方案,且在三个月内实施完成。在回购实施期间,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股份提议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等不得直接或间接减持公司股份,以防止利益输送。
同时,《回购细则》对上市公司减持已回购股份作出严格规定。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的股份必须满足一定条件才能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具体包括:回购方案中需明确披露拟减持的股份数量,回购完成后限售12个月,提前十五个交易日进行减持预披露,敏感期不得减持,每日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减持预披露日前二十个交易日日均成交量的25%,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等,并对减持交易申报时段、减持价格限制及减持进展披露提出明确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情形与其他情形下回购股份在实施条件、回购期限、数量要求、后续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该情形与减少注册资本、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可转换债券转股等情形组合实施将会增加回购股份实施的复杂性。
根据会计准则,公司回购的股份在注销或转让前,作为库存股管理,按照回购股份的全部支出计入库存股成本。公司转让库存股时,实际收到的金额高于库存股成本的,其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实际收到的金额低于库存股成本的,其差额应依次冲减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因此,上市公司回购、持有和出售自身股份,均不会对当期利润产生影响,公司无法通过回购和出售自身股份调节利润。
问:《回购细则》发布前,上市公司已披露的存量回购方案是否需要适用新规?
答:《回购细则》施行前,上市公司披露的回购股份方案未实施完毕的,后续实施应适用《回购细则》一般规定、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等要求。披露方案中包含“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核实是否符合该情形的前提条件和相关程序要求,并明确后续安排。披露方案中包括多种用途,但未明确各种用途对应的具体情况的,上市公司应在《回购细则》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明确各种用途拟回购股份的数量或者资金总额,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后及时补充披露。
问:请介绍一下本次同步修订《公告格式》的大致内容?
答:《公告格式》在《回购细则》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明确了信息披露要求,对回购提议、回购方案、回购报告书、回购实施进展和结果、已回购股份的处理进展和结果等环节的信息披露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例如,提议或回购方案中包括“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情形的,需披露相关指标计算过程,说明是否符合前提条件,以及提议日期、董事会召开日期是否符合要求;回购期限届满或方案已实施完毕的,需在回购结果公告中核实说明回购实施过程是否违反《回购细则》中关于敏感期不得回购、“爬行”回购条款、交易委托时段限制、特定主体不得减持等要求;已回购股份处理完毕的,需要在处理结果公告中核实说明股份减持是否符合敏感期不得减持、减持节奏及数量、交易委托时段限制等要求。
问:市场对如何保证回购过程的公平性,防范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非常关注。对此,深交所有什么考虑?
答:考虑到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等特定主体所处的地位和信息优势,《回购细则》要求上市公司应建立规范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董监高和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应勤勉尽责。上市公司未依法合规披露回购股份信息的,深交所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补充披露相关信息、暂停或者终止回购行为。
深交所将强化对回购交易以及特定主体买卖公司股份情况的监控,加强交易监察和信息披露监管的联动,发现异常交易行为后及时采取监管措施并向中国证监会上报异动线索,严厉打击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发挥回购股份制度积极作用。
问:上市公司在回购股份过程中还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回购细则》《公告格式》的发布,进一步明确了上市公司实施回购股份的流程规范及信息披露要求。上市公司应认真学习相关法律规则,研究完善回购股份相关的公司治理机制,及时完善公司章程,健全内部治理制度,依法合规开展回购;审慎制定回购方案,充分考虑自身经营状况、现金流、资产负债率、有息负债等情况,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支持上市公司依法回购股份,不得滥用权利、利用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上市公司董监高在回购过程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上市公司利益及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深交所将积极稳妥推进规则执行,支持上市公司依法合规开展股份回购;做好专项培训、政策咨询、规则指导等工作,帮助上市公司尽快熟悉掌握回购新规;持续梳理、评估监管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完善相关业务规则,优化相关业务流程。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证上〔2019〕22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回购股份行为,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的通知》,起草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回购细则》),现予以发布。
为确保《回购细则》顺利施行,作出以下安排:
一、《回购细则》施行前,上市公司披露的回购股份方案未实施完毕的,后续实施应适用《回购细则》关于回购股份的一般规定、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等要求。
二、《回购细则》施行前,上市公司披露的回购股份方案包含多种用途但未明确各用途具体情况的,应当在《回购细则》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回购细则》规定明确各种用途具体拟回购股份数量或者资金总额的上下限,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一倍,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三、《回购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2008年10月11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深证上〔2008〕14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
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
2、《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起草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年1月11日
分析解读>>
回购细则正式落地!四大看点,严防“忽悠式回购”!已有300多家公司出手回购
重磅!回购细则正式落地 回购方案需明确规模 新增4项减持约束措施 3个月内必须明确回购用途
(文章来源:沪深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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