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4
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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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及其子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统一
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
第三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部统一负责证券监管
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为负责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根
据董事会秘书的指令,履行信息披露管理职能。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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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报证券投资部登记后,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
各子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知情人员所知悉
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尚未在公司选定的中国证监会指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正式对外披露。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内幕信息;
(二)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三)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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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九)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五)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六)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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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八)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九)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二十)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定期报告的内容;
(二十一)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二)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二十三)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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