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4
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时代出版”或“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加强时代出版与各部门及下属各级单位(包括全资子/孙公司、控股子/孙公司、分公司,下同)之间重大信息披露事项的联络与协调,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科学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时代出版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时代出版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
可能对时代出版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对理性投资者是否购买或者出售时代出版股票的决定产生较大影响、按照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规则等可能需要提请时代出版董事会审议或者履行公开披露义务的情形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信息。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三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
会秘书负责处理时代出版信息披露事务,时代出版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四条 证券投资部是本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执
行公司重大信息收集、管理和披露事务。证券投资部负责实施本制度,并监督本制度的执行情况,各部门、下属各级单位应支持配合该部门的工作。
第五条 证券投资部有权随时向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了
解重大信息的详细情况,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时代出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时代出版本部各部门负责人及下属各级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时代出版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其他可能知悉时代出版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六条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为该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
人,负责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并将所收集的信息报送时代出版证券投资部。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可以指定信息管理联络人,并向证券投资部登记确认,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对信息管理联络人报送的信息负责。
第七条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向时代出版证券投
资部报告重大信息,报告的重大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章 重大信息报告的内容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时代出版各部门、下属各级单位需要提交时代出版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二)时代出版应当披露业绩预告的情况、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经营情况;
(三)时代出版应当披露的交易,包括重大交易、日常交易、关联交易。
(四)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有关重大事项的具体类型、重大信息的触发标准以本制度附件一列示为准。
第九条 已上报的重大信息出现可能对公司发行的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向证券投资部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条 时代出版股东在其拟转让持有公司股份导致公
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的,时代出版股东应在其就股份转让与受让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证券投资部,并持续报
告股份转让的进程。
第十一条 应报告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属于免于披露的范围,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可以免于履行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
第十二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重大信息报
告义务人,应以书面形式向证券投资部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定及情况介绍等。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三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或信
息管理联络人发生变化时,应当在自发生变化起2个工作日内,将变化情况向证券投资部报备。
第十四条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或信息管理联络人应在
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时的第一个工作日内,向证券投资部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送达。
第十五条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或信息管理联络人应
当在每月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对上月重大信息进行月度报告(报告格式见附件二),如上月未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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