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4
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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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应按照信息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和股东大
会、董事会决议及审批程序使用募集资金,并按要求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
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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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设立的专项账
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两周内与保荐人、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
(四)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
(五)保荐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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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
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八条 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
届满前因保荐人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九条 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储,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第十条 专用帐户的设立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在董事会
批准后,专用账户设立和募集资金存储的具体工作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
书所列用途使用,未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变更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二条 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按照公司资金使用的
相关规定,严格履行资金使用申请和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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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司应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
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二)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
时,公司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三)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出
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的;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四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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