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代出版:时代出版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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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3 15:3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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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8-24


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年报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公平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下属各级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公司年报编制提供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以及与公司年报编制及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或部门。公司任何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需要在公司年度报告中列示或说明的内容,以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在当年年报中披露的、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重大差错”,是指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业绩预告
修正、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中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年报信息披露存在其他重大错误等情况,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具体包括:

(一)年报编制过程中,相关人员在上报、处理相关财务信息及会计数据、指标时,严重违反《会计法》《审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规定的原则,发生重大会计差错,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作出正确判断,或致使公司被监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

(二)年报编制过程中,相关人员在信息上报、信息采集、信息记录、信息输入、信息计算及信息加工时,因重大过失、重大疏忽、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等个人原因,导致公司年报数据严重失真、出现重大遗漏信息、披露延迟,致使公司被监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

(三)年报编制及信息披露过程中,在年报撰写、编制、审核、监督及实际履行信息披露时,发生严重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业务办理》行为,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致使公司被监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

(四)年报公开披露前,公司披露的业绩预告不能如实
反映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导致严重误导投资者,致使公司被监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
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时进行的问责。公司年报编制及信息披露时出现本制度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专门调查,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更正、补救。同时,公司应依照本制度及其他规定,在考虑过错程度、情节轻重、实际后果等因素的基础上,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经济或法律责任。不能查明造成错误原因、分清过错责任的,则由所有审核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
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反映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业绩预告修正等情况,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七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5%以上(含 5%);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5%以上(含 5%);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上(含 5%);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含 5%);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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