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5-30
关于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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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2020)闽信实律书第 0085 号
致: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和《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之规定,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简称“本所”)接受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厦门钨业”或“公司”)委托,指派张光辉律师和马冰珏律师(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厦门钨业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简称“本意见书”)。
为出具本意见书,本所律师于 2020 年 5 月 29 日下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进行了审查,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进行了现场见证,审查了厦门钨业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资料和文件,并据此出具本意见书。
本所律师出具本意见书,基于以下声明的前提和假设:
1. 厦门钨业应当对其向本所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和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时向厦门钨业出示的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等,其真实性应当由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量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和持股数量是否一致。
3. 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发表意见。
4. 本所律师同意本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公告。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原则,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系由2020年5月13日召开的厦门钨业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
议作出决议召集。厦门钨业已于 2020 年 5 月 14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公告了《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简称“会议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届次、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及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及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和转融通及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等事项。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5 月 29 日 14:30 在厦门市展鸿路 81 号特房波
特曼财富中心 A 座 21 层公司 1 号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
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2020 年 5 月 29 日 9:15-9:25、9:30-11:30 及 13:00-15:00,厦门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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