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2
華 聯 律 師 事 務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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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致: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及《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24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此处不包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外的任何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发表意见;除特别说明外,本所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章程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并假设:公司已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必需的文件和材料;公司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及复印件等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公司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始文件或原始材料相一致;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真实、完整、准确的,且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召集;公司已在指定的报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了《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会议资料;公司另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hkexnews.hk)上发布《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通告》及其他相关文件。在法定期限内公告的《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通告》中包括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的议案、参加人员、参会办法等相关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股东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21 日 9:15-9:25,9:30-
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21 日的 9:15-15:00。
3.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21 日上午 10:00 起在本次股东
大会的会议通知公告的地点召开。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航先生主持。
4.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所列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
经查验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会议股东以及经股东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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