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9-15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关于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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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关于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2018]华律字(0912-39)号
致: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在中国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接受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就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根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相关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18年8月30日,公司分别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公告了《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一)本次股东大会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及通知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对《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进行审查,该公告所载的会议通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2、会议审议事项;
3、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4、会议出席对象;
5、会议登记方法;
6、其他事项;
7、报备文件。
据此,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大会通知》所列内容符合《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规则》关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内容的规定。
(二)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为:
1.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以上事项已经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提案内容没有进行任何变更。
(三)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还提供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包括社会公众股股东在内的全体公司股东可以选择在会议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其中一种表决方式行使表决权。公司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了网络投票的时间、身份验证的操作流程、投票操作流程以及投票注意事项等内容。
公司为公司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符合《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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