狮头股份: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狮头股份资讯
2024-04-26 16:5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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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7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2024年4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定期
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相关信息的对外报送及使用的管理,规范外部信息报送管理事务,确保公平信息披露,杜绝泄露内幕
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
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以及正在策划、编制、审批和披露期间的重大事项。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设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
信息报送的监管工作,公司证券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报送的日常管理。公司各部门或相关人员应按本制度规定履行对外信息报送的审核程序。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
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和临
时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有权机构决定外,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


第七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
拒绝报送。

第八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需向特定外部单位报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相关
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单位提供的信息内容;同时,公司应将报送依据、报送对象、报送信息的类别、报送时间、业绩快报披露情况、对外部单位保密义务的书面提醒情况、登记备案情况等向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九条 公司应将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相关信息及外部单位的相关人员作为
内幕信息及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公司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
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同时督
促外部单位或个人遵守本制度的相关条款。

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本公司将依法追缴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并施行,原2010年4月公告的《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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