狮头股份: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刘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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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9 19: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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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0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刘有东)

本人刘有东,作为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始终保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忠实、勤勉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谨慎、认真地行使了独立董事的权利。现将本人在2023年度的主要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简介:

刘有东:男,197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1998年至今,任职于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任知识产权法教研室主任,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现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2023年度,公司共召开了12次董事会和4次股东大会,我均亲自出席,依法认真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充分发挥本人专业能力,审慎审议各项议案,并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在本人任职期间,对需本人参加的董事会全部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议,并投出赞成票,没有反对和弃权的情况。

(二)出席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工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有相应的实施细则。本人依据相关规定组织召开并出席会议,对公司的规范发展提供合理化建议。

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的委员,出席并参加了本年度召开的总计10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公司关联交易、提供担保、定期报告、现金管理等多项议案进行了审
议。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相关交易均处于公司日常经营所需,不存在损害本公司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的实际情况。

本人作为提名委员会的委员,出席并参加了本年度召开的总计4次提名委员会,对公司董事、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查,公司所有董事、高管人员均具备在上市公司履职的相关经验及能力。

上述会议本人没有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本人认为2023年度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合法有效,本人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况。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就定期报告及财务问题进行探讨交流,审核审计工作开展的独立性及公司的配合情况,监督及核查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及计划,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四)日常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加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沟通,听取公司管理层的相关汇报,了解公司重大事项的开展及进度情况;通过及时沟通或公司公告持续关注公司重大事件及进展,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及时与公司相关人员及时交流,掌握公司运行情况,确保在熟悉公司情况的基础上发表独立意见。公司积极配合本人开展工作,对于董事会决策的事项能够按照规定时间提前通知本人并提供足够的信息和资料,为本人履行职责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关于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对公司多方面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核,并积极向董事会及专业委员会建言献策,对增强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决策的有效性发挥重要作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议,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均出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需要,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未发现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二)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时编制并披露了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一季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和2023年三季度报告,定期报告公允地反映了对应期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各项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经营情况。

公司严格按照监管要求不断完善内控制度,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披露了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对纳入评价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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