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7
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管理制度
(2024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及时发现公司内部控制缺陷,提出和实施改进方案,确保内部控制有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和《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是指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实施的,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
内部控制有效性是指公司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能够为控制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的保证。内部控制有效性包括内部控制设计有效性和运行有效性。
内部控制设计有效性是指为实现控制目标所必需的内部控制要素都存在并且设计恰当;内部控制运行有效性是指现有内部控制按照规定程序得到了正确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公司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企业是指公司下设的分公司和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实施内部控制自我评价,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
(一)公司组织架构不合理,内部控制自我评价人员未能保持适当的独立性、客观性,可能影响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的有效性;
(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程序、方法不够科学或不符合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要求,可能影响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结果的正确性;
(三)内部控制自我评价人员不够尽职尽责,未能履行监督职能,未能发现存在的舞弊等影响公司健康发展的不良现象;
(四)内部控制自我评价人员的业务技能和评价质量达不到专业要求,可能导致不恰当的判断。
第五条 公司实施内部控制自我评价至少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包括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涵盖公司及企业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单位、重大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客观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准确地揭示经营管理的风险状况,如实反映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
第二章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组织体系
第六条 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承担最终责任。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组织、领导和监督,听取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审定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的整改意见,积极协调整改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
第八条 监事会负责审议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对董事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
第九条 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积极支持和配合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的开展并为之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结合日常掌握的业务情况,提出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应重点关注的业务或事项;审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方案,听取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对于内部控制自我评价中发现的问题或报告的缺陷,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
第十条 公司内控审计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内部控制自我评价。通过复核、汇总、分析内部监督资料,结合总经理要求,拟订合理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对于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与审计委员会或总经理沟通;认定内部控制缺陷,拟订内部控制整改方案,编制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时报告内部控
制缺陷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督促公司各部门和企业对内部控制缺陷进行整改;根据评价和整改情况拟订内部控制考核方案。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的内控自查、测试和评价工作,对发现的设计和运行缺陷提出整改方案及具体整改计划并积极整改,配合内控审计部开展公司层面的内控评价工作。
第十二条 各企业应当逐级落实内部控制自我评价责任,建立日常监控机制,认真开展内控自查、测试和定期检测评价工作。内控评价发现问题并认定内部控制有缺陷,须拟订整改方案和计划,报企业总经理审定后,予以整改,同时编制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对内部控制的执行和整改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公司管理层、各部门及企业负责组织相关人员按检查评价部门的要求,积极配合并及时提供所需的原始凭证、报表、规章制度和书面报告等文字资料。
第三章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内容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应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指引》的要求,围绕控制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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