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7
章程附件1
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4年4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亿晶光
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本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以召集人发出的股东大
会通知公告中所载会议地点为准)。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公司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公司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七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四)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
(十五) 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有规定外,审议批准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发生的除日常经营活动(包括与日常经营
相关的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出售产品或商品、提
供劳务、工程承包等)之外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
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
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签订许可
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
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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