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7
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4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进行内幕交易,提高公司规范化运作水平,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公司证券部负责内幕信息的登记、汇总、备案等管理工作,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工作机构。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分拆、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 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 30%;
(十六)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七) 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九)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二十)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十一)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二)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三) 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二十四)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五)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六)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七) 公司季度、半年度、年度经营业绩数据及重要财务资料;
(二十八)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在公司的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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