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10日 17:48.来源 中国证券网
一、基本明确了护盘式回购的标准。
根据意见,规定“低于每股净资产”或者“20个交易日内股价跌幅累计达30%”,可为维护价值及股东权益需要进行回购。此外,对新股回购、特定期限的回购也有放松。上市公司因该情形实施股份回购并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关于股票上市已满一年的要求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第九条关于特定期内不得回购股份的条件限制。
二、金融类上市公司回购“松绑”。
意见明确,上市金融企业可以在合理确定回购实施价格、切实防范利益输送的基础上,依法回购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者员工持股计划,并按有关规定做好管理。上市证券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应当依法通过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等形式进行。
三、回购之后再融资可享受一定“优惠”。
一方面,取消了18个月的限制。即上市公司实施回购后申请再融资,融资规模不超过最近12个月股份回购总金额10倍,本次再融资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日距前次募资到位日不受融资间隔期的限制,审核中对此类再融资申请给予优先支持。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实施股份回购的,可以依法一并授权董事会实施再融资。上市公司实施股份回购的,可以同时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时间由上市公司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