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2-24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为控股股东河南豫光金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系基于双方存在的互保关系,河南豫光金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信状况良好,不存在重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不良诚信状况,本次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担保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吕文栋
郑远民
郑登津
2024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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