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4-21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8年4月19日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这次会议。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相关资料、实施、决策程序等的核查,我们对本次会议审议议案涉及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及专项说明如下:
一、关于2017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审议2017年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召开程序符合规定,必备文件齐全,未发现影响董事会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需要补充,也未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聘请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17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为155,550,016.40元,提取盈余公积15,555,001.64元后,当年可供分配的利润为139,995,014.76元。
本着及时回报股东,培育长期投资者,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的原则,拟以2017年末
总股本78,0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65元(含税),共派发
现金红利5,070万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
公司 2017年度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我们认为:本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的有关规定,是基于对 2017年公司实际做出的客观判断,我们同意董事会的利润分配预案,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对公司2017年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董事会所提供的资料及对相关业务的介绍,就2017年度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1、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价格是基于市场公允价格确定的, 该价
格客观公正,未发现损害公司和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2、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操作过程是在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下进行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未发现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基于独立、认真、谨慎的原则立场,就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公司 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实际发放情况相符,未有与公司薪酬方案不一致的情况。
公司根据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有关规定,对高级管理人员2017年度的履职情况
进行了考核,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确定高级管理人员2017年度报酬
数额。我们认为:薪酬发放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五、关于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34 号)
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配套指引的相关要求,现就公司 2017年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内控制度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公司的法人治理、生产经营、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等活动按照公司各项内控制度的规定进行。未发现存在内部控制设计或执行方面的重大缺陷。
六、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公司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年度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
议案》和《公司2018年度聘请内控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2017年度财务、内控审计工作
中,恪守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道德和规范,严格按照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计划完成会计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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