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4-21
证券代码:600530 证券简称:交大昂立 公告编号:临 2018-016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变更与调整,是公司遵照财政部于2017年4月28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通知、2017年5月10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通知及2017 年12月25日发布《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的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做出的变更和对相关财务信息进行的调整,对公司净损益、净资产不产生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概述
为解决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在财务报告编制中的实际问题,规范企业财务报表列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2017年财政部先后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和财会〔2017〕30 号《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
根据上述规定,2017年1月1日之后处置固定资产发生的损益,按规定应列报于
利润表中新增的“资产处置收益项目”,不再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和“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中列报;对于利润表新增的“资产处置收益”行项目,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等的相关规定,对可比期间的比较数据按照《通知》进行调整。对于利润表新增的“其他收益”项目,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相关规定,对 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无需对可比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调整。
通知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上述要求编制2017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2017年度发生的处置固定资产收益148,266.25元,处置固定资产损失
14,006.01元,净收益134,260.24元,本年按新规定列报于“资产处置损益”。上年
列报于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128,220.89元,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
动资产处置损失151,519.08元,净收益-23,298.19元,按规定列报于上年“资产处
置损益”。上年各科目累计影响金额分别为:营业外收入-128,220.89元,营业外支出
-151,519.08元,资产处置收益 -23,298.19元。公司2017年度发生的原列报于“营
业外收入”中与经营有关的政府补助69,938.21元,本年按新规定列报于“其他收益”
项。上年比较数据不再进行调整。
以上调整对各期损益不产生影响。
三、 独立董事的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根据财政部 2017 年4月28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企
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通知、2017年
5月10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通知及2017年
12月25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的规定,对利润表部分项目和金额实施调整,公司在年度报告编制时对新规定的执行及其影响做出了充分表述。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净损益、净资产不产生影响。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执行财政部文件对会计政策予以变更,并对涉及的有关利润表项目和金额实施调整,已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了相应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项议案。
四、 监事会的意见
公司本次做出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的规定,变更的审议、披露程序合法、合规,该项变更真实、准确的反应了公司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 会计师事务所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有关要求,对公司净损益、净资产不产生影响。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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