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526:菲达环保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菲达环保资讯
2018-11-14 17:0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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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11-15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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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hzgrandall@grandall.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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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八年十一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和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2018年10月2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公司董事会已于2018年11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www.sse.com.cn)刊载了《菲达环保关于召开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会务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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